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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以来,兴宁区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,始终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,准确把握“树木”与“森林”的关系,全方位使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十个刻度。
多种方式运用第一种形态。在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上狠下功夫,关口前移、防患未然,多用、常用、不间断地用 “红脸”“出汗”,防止党员干部由“小病”拖到“大病”。在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、作风、纪律上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时,及时采取提醒谈话、警示谈话等方式开展批评教育,使其悬崖勒马;在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时,实施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、退出违纪所得、限期整改等方式,督促犯错误的党员干部认真限期改正。使用7种方式对48人次运用第一种形态四个刻度进行处置,其中初步核实了结5人次,“咬耳”27人次、“扯袖”3人次、“红脸”2人次、“出汗”11人次,做到了让“红红脸、出出汗”成为常态。
实事求是运用第二、三种形态。对适用第二、第三种形态五个刻度,应给予纪律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,不管是什么人都严格按纪律审查程序查办,决不以感情代替政策、以关系代替原则。坚持以事实为依据,既看事实发生的主观因素又看客观因素,既看事实的性质又看危害程度,做到客观公正、不枉不纵。给予党纪、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63人,其中轻处分55人、重处分1人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7人,做到了让轻处分、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。
正确对待运用第四种形态。对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、问题线索反映集中、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,除通过党政纪处分予以惩戒外,对照第四种形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,坚决追究法律责任,依法依规严厉打击。目前已将2名严重违纪违法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做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调查的成为极少数。
2018年上半年,兴宁区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处理111人次,其中第一种形态48人次、占比43.3%;第二种形态54人次、占比48.6%。
编辑:梁 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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