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、南宁市监察委员会主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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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概况】
2015年,邕宁区实施百香果产业化扶贫项目。那楼镇那头村申请该扶贫项目补助的105户农户中,有7户非贫困户冒用9户贫困户的名义申请补助;有3户贫困户冒用其他4户贫困户的名义申请补助。以上补助已发放到户的金额为17500元。项目验收组在验收工作中存在未到实地核验,相互代签字、代户主签名等行为。作为验收组成员,那楼镇综治办副主任、那头村包村组长玉有片受行政警告处分,那头村时任团支书李增党、计生专干苏建葵、农技员玉孔烈受党内警告处分;时任那楼镇党委副书记、那头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刘康,那头村支书玉见邓、村委主任李自床对验收工作疏于管理、监督不力,受党内警告处分;那楼镇政府扶贫助理何霞、黄永潜对验收工作指导监督不力,受诫勉谈话处理。
【案例析评】
权力就是责任,责任就要担当。上述案例中,验收组成员、乡镇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皆被问责,看似“下手重”,实则“理所应当”。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犯错误要惩处,监管失之于软、失之于宽当然也要严厉问责。只有把责任压紧压实到党支部“最后一公里”,才能确保扶贫“阳光雨露”真正惠及广大贫困群众。
【对应法规】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2016年)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:
(一)直接责任者,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,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。
(二)主要领导责任者,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,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。
(三)重要领导责任者,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,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。(邕宁区纪委)
编辑:何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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